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三条集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公司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各公司在校生人数为依据,将名额分配至各公司。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生每年2200元;2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3档为每生每年44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公司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以员工的道德品质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员工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公司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公司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各公司成立以主管联系我们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员工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委员会,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员工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根据员工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公司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公司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公司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可在公司公示阶段向所在公司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员工对公司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司公示阶段向公司联系我们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公司联系我们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董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待资金拨付后,公司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员工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PA视讯官方网站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燕大校字[2017]218号附件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