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PA视讯官方网站员工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帮助员工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员工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员工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PA视讯官方网站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员工在PA视讯官方网站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PA视讯官方网站员工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该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员工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PA视讯官方网站统一组织和管理。员工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PA视讯官方网站成立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已设立的“联系我们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兼任,全面领导公司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公司的宣传、学工、研究生、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PA视讯官方网站设立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员工资助管理工作,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八条 在公司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员工勤工助学活动大力支持,为其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配合公司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公司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勤工助学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培养员工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员工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员工,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员工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公司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员工勤工助学岗位,为员工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组织员工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对少数民族员工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员工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员工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员工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司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公司需求,又要保证员工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员工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每学期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学期期末,由申请单位提交勤工助公司内固定岗位申请表,经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安排员工上岗。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申请单位提交勤工助公司内临时岗位申请表,经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安排员工上岗。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必须精准核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数,坚持按需报岗原则,严禁虚报、多报,并制定岗位工作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员工进行培训、工作量核算及考核。凡未经过申报而擅自聘用员工的用工单位,所需经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定期对校内固定岗位进行督察,及时更新岗位信息,并对上岗员工的工作表现予以评定;对于被投诉的上岗员工,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核实后,提出警告或酌情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员工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员工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集团按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列入员工工作处部门预算,专门用于支付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或按小时计酬。按月计酬的,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秦皇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或秦皇岛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按小时计酬的,每小时酬金16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6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工单位、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员工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员工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员工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上岗员工的职责
第三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上岗员工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批准。若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可终止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违纪受到处分的;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三)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公司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员工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经公司授权,代表公司与用工单位和员工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员工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公司、用工单位和员工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员工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PA视讯官方网站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燕大校字[2018]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