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以下简称员工)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三条集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各公司具有参评资格员工人数为依据,将名额分配至各公司。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经公司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员工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为公司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员工。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员工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公司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各公司成立以主管联系我们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员工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委员会,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员工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序,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公司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员工建议名单,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公司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可在公司公示阶段向所在公司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员工对公司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司公示阶段向公司联系我们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公司联系我们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董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待省教育厅批复并资金拨付后,公司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员工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员工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PA视讯官方网站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燕大校字[2017]218号附件2)同时废止。